根据国家认监委第27号公告,新版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和《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后的新版实施规则编号为: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编号:CNCA-01C-020: 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编号:CNCA-01C-017: 2010)。
新版实施规则主要变化:
1、增加了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和职责;
2、明确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及有效期届满时的要求;
3、与相关法规和认证规则衔接,统一了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规定要求;明确需遵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4、调整了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质量状况等具体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分类管理和合理确定跟踪检查频次的要求。
5、补充了对样品真实性的要求,明确了相关职责。
6、单元划分的合理化。
1). 单元划分更加合理,在控制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单元划分原则。
2). 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零部件不再作为单元划分的依据,提高了单元划分的可操作性。
7、 对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采取A、B类分类管理,将约60%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及约30%的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纳入变更简化流程管理。
8、按照产品逐一明确其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及控制参数,和相应安全、电磁兼容检测要求,便于认证各方理解和掌握,提高了可操作性和检测一致性。
9、调整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相关规定。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由认证机构按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原则及要求自行制定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10、其他认证要求的合理化修改。
1). 补充了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2). 增加了型式试验样品获取方式。
3). 根据认证实际操作情况,对认证时限要求进一步完善。
4). 明确年度跟踪检查应优先安排在生产季、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5). 安全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一次/半年修改为一次/年。
6). 修改了检测标准的名称及检测适用项目,并调整了检测标准适用版本的说明。
7). 统一了信息技术设备和音视频设备关键元部件和材料要求的尺度,特别是两实施规则中相似产品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要求。
8). 对电磁兼容关键件进行了合理调整,如删除了键盘、鼠标、开关变压器、整流二极管、遥控器等,根据具体产品特性,部分产品增加显示屏、主板等为电磁兼容关键件。
11、规范性文字修改。
1). 统一了元部件和材料名称。
2). 对规则适用范围中的产品名称按照《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联合公告第33号)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07年公告第9号)进行规范性修改。
3).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统一使用“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实验室”等规范称谓。
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零部件不再作为单元划分的依据,提高了单元划分的可操作性;
4).单元划分更加合理,在控制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单元划分原则;
5).对关键零部件变更采取A、B类分类管理,将约60%的安全关键元器件及约30%的电磁兼容关键元器件纳入简化流程管理。
6).《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由认证机构按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要求自行制定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7).加了五类高风险家用电器的年度监督抽样检测要求,明确了对认证机构上报抽样检测效果的要求;
8).据认证实际操作情况,对认证时限要求的进一步完善;
9).明确年度监督应优先安排在生产季、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10).安全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一次/半年修改为一次/年,EMC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定期明确为一次/两年;
11).例行检验中删除了泄漏电流一项;
12).确认检验中增加了对材料耐热耐燃的控制要求。